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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金管會呼籲消費者勿購買地下保單,以維護自身權益

2012-07-0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呼籲社會大眾,為確保自身權益,購買保險應向金管會核准之保險業洽訂(經本會核准之保險業可至金管會保險局網站http://www.ib.gov.tw查詢),消費者向國內不法仲介購買地下保單,若發生糾紛,將無法受到國內法律之保障。
金管會指出,實務上常有假藉資產管理、財務顧問等公司名義,銷售未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營業之外國保險業所發行連結基金投資型保單(俗稱地下保單),造成鉅額虧損。國內消費者購買地下保單將可能面臨下列風險:
(一)相關應告知、揭露事項及雙方權利義務係以英文書寫並以英文契約內容為準,保單條款、初年度高額相關費用、投資風險等是否標示清楚,消費者不易了解。
(二)被保險人無法確定業務招攬人員是否確實獲得外國保險公司授權,還是假藉外國保險公司名義而行詐騙之實?或是其個人有財務問題,可能收取保費之後據為己有?
(三)若發生招攬、理賠糾紛或有相關服務需求,需自行逕洽遠在國外之保險業辦理,主管機關難以提供協助。
金管會表示,消費者可以下列方式辨識地下保單:
(一)地下保單通常以英文書寫,或中英文對照。
(二)發行保單之國外公司未於國內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三)保單內沒有金管會核准或保險公司備查文號。
金管會進一步指出,為維護金融市場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之保險法第167條之1規定為非保險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金。若消費者提供相關事證,對於國內銷售境外保單之相關人士,金管會將主動移請檢調單位偵辦。

聯絡單位:保險局綜合監理組 盧科長怡親
聯絡電話:8968-033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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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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