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辦理信用貸款業務核有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未妥適建立及未落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新臺幣600萬元罰鍰;並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5款規定對該項業務核予限制性措施
2012-08-21
一、裁罰時間:101年8月2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及第61條之1第1項第5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行辦理信用貸款業務,核有客戶資料控管欠妥、行員受理代辦公司轉來申請案件、對保流程欠缺牽制及覆核機制、相關徵審作業不確實、內部稽核未能有效偵測違規情形等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未妥適建立及未能具體落實之多項缺失;且未適時評估既有制度是否有效運作,有礙健全經營之虞,經核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600萬元罰鍰。另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至101年12月31日前對該行信用貸款業務核予限制性措施(新案件核准件數減少5成,並暫停以傳真方式進件)。
聯絡單位:銀行局外國銀行組
聯絡電話:8968-981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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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12-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