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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金管會通過「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修正草案

2012-08-21

金管會已完成「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修正草案之研議,近期將循行政程序發布。
金管會表示,100年2月24日發布之「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實施迄今已逾1年,為期保險業對於投資用不動產之標的選擇及運用收益,能同時兼顧保險業資金運用效益,並為強化保險業針對不動產投資之內部作業規範,爰修正上開處理原則部分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一、 修正投資用不動產年化收益率以不低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牌告二年期郵政定期儲金小額存款機動利率加三碼為準。本項修正不追溯適用修正前取得之不動產。
二、 明定保險業應依不動產實際使用情形分別管理自用及投資用不動產,及訂定經董事會通過之內部作業規範 ,並應按實際使用面積分別管理自用及投資用不動產及計算投資限額。
三、 為強化保險業公司治理制度及不動產投資內部作業規範,使保險業確實審慎進行各類不動產投資評估,增訂保險業自用不動產及投資用不動產相互轉列,或取得自用不動產後於一年內出售,應就其適法性、正當性、合理性審視並提報董事會通過。
四、 明定保險業因行使抵押權或為確保債權回收目的取得之不動產未列為自用不動產者,應依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規定辦理。
金管會將持續依據經濟金融情勢變化及保險業實際投資情況,適時檢討保險業投資相關法令,以落實擴大保險業之資金運用管道及提升保險業資金運用效率與投資收益等政策目標。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799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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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2-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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