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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投保住院醫療保險應注意事項

2012-11-29

我國雖已有全民健康保險制度對國人之醫療需求提供基本照護,然國人對醫療品質之要求不同,消費者通常會透過商業醫療保險之搭配,滿足其對醫療品質的需求。
住院醫療保險一般可分為實支實付型及日額型二大類,實支實付型係以填補被保險人因住院醫療期間產生之醫療費用為目的,具有補償性質;日額型則按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依保險契約條款約定給付保險金。鑑於全民健保制度的實施,雖部分醫療費用已由全民健保制度支應,惟每次住院醫療費用總額之多寡,尚難預期,且每個人對醫療滿足之需求不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醒消費者於選擇投保住院醫療保險商品前,應審慎衡量自身需求及經濟能力,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疾病及醫院等名詞定義:消費者於投保前對於擬投保商品之疾病及醫院等相關名詞定義應充分瞭解,以確認是否符合自己需求,避免事故發生後無法獲得保障。
二、以住院為給付之前提:住院醫療保險係以住院為給付前提,消費者需明瞭其商品特性,如無住院之事實,自非屬保險給付之範圍。
三、等待期間:非屬癌症或重大疾病之住院醫療保險契約,常約定有30日之等待期間,被保險人於這段期間所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是不負給付責任,消費者應明確知道該約定,以免因該期間之事故未獲理賠,而致糾紛。
四、給付上限:不論是實支實付型或日額型住院醫療保險商品,保險公司通常於約定之限額內給付,故消費者應明確知悉醫療費用之給付並非無限制。
五、除外責任:除外責任是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的項目,消費者應充分了解,以避免投保後未獲理賠,產生糾紛。
六、要保書健康告知事項:被保險人之健康告知內容係提供保險公司是否接受要保及採何種費率承保之重要參考,要保人對於保險公司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並且親自簽名,以免日後衍生爭議。
保險契約當事人權利義務係記載於保單條款,前揭應注意事項亦均詳載於保單條款中,保單條款相關資料之取得,消費者可逕自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網站(http://www.tii.org.tw)-保險資料庫-保險商品查詢選項中下載,或電洽保險公司0800免費服務專線、或向業務員索取,對於保單條款約定有不清楚的地方,除可逕向業務員諮詢外,亦可進一步向保險公司確認,以確保自身權益;另為免保險事故發生時,因保險契約效力停止致無法發揮其投保效益,消費者宜檢視自身之保險需求與經濟能力,慎選最適合自己的保險商品,定期對所投保之所有保單進行需求檢視。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37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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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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