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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金管會發布「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第3條、第6條修正案

2014-04-1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為配合「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之修正、避免受理保戶申訴之綜合評分值重複計算理賠申訴率及使產、壽險業經營之健康保險商品有所區隔,爰修正「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第3條、第6條,並於今(17)日發布施行。
本次修正重點如次:
一、 配合「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有關保險業核保及理賠人員應具備資格條件之條次變更,修正第3條第1項第3款之引用條次;另考量「申訴率」包括非理賠申訴率及理賠申訴率,為避免受理保戶申訴案之綜合評分值重複計算理賠申訴率之情形,修正第3條第1項第4款文字,以為明確。(修正條文第3條)
二、 考量財產保險業與人身保險業經營性質之差異,其所銷售健康保險商品應有所區隔,增訂財產保險業辦理健康保險業務,除重大疾病或癌症保險商品外,排除疾病死亡之給付項目,並明定修正施行前,財產保險業因承受人身保險業之全部營業、資產及負債者,得不受前揭規定限制,俾明確規範財產保險業經營健康保險範疇。(修正條文第6條)
檢附「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產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71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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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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