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證券商與投資人之相關受託買賣及金融商品銷售契約應符合規定,若發現有違法情事,將予以從重處分
2014-04-24
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9條、第10條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證券商與投資人訂立提供金融商品銷售及受託買賣契約,應落實KYC、KYP及商品適合度,避免提供客戶逾越徵信額度、財力狀況或合適之投資範圍以外之商品或服務,及應注意與投資人之銷售契約規定應對等,符合公平合理、平等互惠等原則,並應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該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充分揭露其風險。
為保護投資人權益,避免證券商及其業務人員涉及違法情事,證券商應切實遵守前揭相關法令規定,落實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若發現有違法情事,將予以從重處分。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聯絡電話:27747190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 瀏覽人次: 4094
- 更新日期: 2014-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