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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預告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4-04-29

為配合行政院於一百零二年十一月核定「金融業納入自由經濟示範區之規劃方案」,透過法規鬆綁方式,放寬金融機構業務範圍,以鼓勵國內金融機構積極發展財富與資產管理業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研擬修正「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簡化以專業機構投資人為銷售對象之境外結構型商品之審查程序,並放寬部分商品之連結標的,以促進金融業發展及回應市場需求。
本次計修正五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增加專業機構投資人透由境內金融機構投資境外結構 型商品之誘因,並考量本規則所定專業機構投資人對於金融商品均具有專業風險評估及適合性審查能力,爰簡化以專業機構投資人為銷售對象之境外結構型商品之審查程序。(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 鑒於國際上以金融控股公司為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尚屬常態,爰放寬外國金融控股公司如符合本規則所定條件,得為境外結構型商品之發行機構及保證機構。(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 考量擔任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人或總代理人營業保證金保管機構之本國銀行,係屬直接受我國監理之金融機構,其資產品質及風險承擔能力之評量,應以其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是否符合資本適足性規定作為評估標準,宜降低對於信用評等之依賴,爰將發行人或總代理人營業保證金之保管銀行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認可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規定,修正為應符合金管會所定條件。(修正條文第七條)
四、 考量投信基金、境內結構型商品等相關金融商品投資或連結大陸地區標的之限制業逐步放寬,爰參考現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相關規範,取消以專業投資人為銷售對象之境外結構型商品不得連結本國企業於國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外發行之受益憑證、及大陸地區商品或契約之限制。(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金管會表示,有關上開修正草案將於近日內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及金管會網站進行預告,業者及各界如有任何意見,可自公告日起7日內向金管會提出。


聯絡單位:法律事務處 林專員秉信
聯絡電話:8968-0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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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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