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專業機構投資人之海外投資,開放銀行在地服務
金管會將發布「銀行提供境外衍生性金融商品資訊及諮詢服務應注意事項」,開放本國銀行及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均得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提供專業機構投資人境外衍生性金融商品(含境外結構型商品)之資訊及諮詢服務。
國內壽險公司等專業機構投資人基於國外投資及避險需求,已於國外金融機構開立結算交割帳戶而多採取直接與國外金融機構交易之模式,考量我國境內銀行具有在地服務優勢,可協助渠等瞭解國外金融商品,避免語言及時差之障礙,金管會乃聽取業者實務需求,訂定本注意事項,使銀行得以協助客戶與國外金融機構間,就各階段交易程序傳遞相關資訊並提供諮詢,提升金融交易服務品質。
本項業務開放效益說明如下:
一、 海外投資、在地服務:壽險公司等國內專業機構投資人過去須仰賴香港、新加坡提供傳遞交易資訊服務,透過本業務之開放,專業機構投資人均可直接於國內取得國外投資之相關資訊,並由國內銀行協助其辦理交易相關事宜,減少語言與時差之障礙,使其更有效率管理其資產部位,亦深化國內專業機構投資人與銀行往來並建立長久關係。
二、 外國銀行將前台業務移回臺灣承作:過去國際性銀行為提供我國專業機構投資人服務,均將服務人員配置於香港、新加坡等地,造成部分國人的資產卻在海外由臺灣人服務之現象。透過本次業務之開放,有利外國銀行將配置於海外之前台業務人員及資源移回在臺分行就近提供服務,亦可強化外銀對在臺分行之經營。
三、 增加國內就業與稅收:本注意事項明定銀行應配置適任業務人員至少三人,並應要求國外金融機構分配利潤,有利增加國內就業與稅收。
四、 培養國際金融人才:培育金融人才與提升我國銀行金融商品開發能力尚非一蹴可及,然透過本業務之開放,可達成階段性目的,銀行可接受國外金融機構提供之商品與教育訓練,擴大銀行對國際金融商品發行市場多樣性之瞭解,將有助於培養國內金融人才,以提升國內銀行金融商品開發能力。
透過本業務之開放,可達成「金融進口替代」政策階段性任務,除促成外國銀行將配置於香港等地之人員移回國內,本國銀行也可藉此培養人才,並增進對國際金融商品市場的瞭解,將有助於國內銀行自行開發金融商品,逐步吸引專業機構投資人在臺接受國內金融機構提供金融服務。
金管會在開放業務的同時,亦期盼外國銀行能就深耕臺灣市場有更正面積極的回應,需要對在臺分行有更多的人力或配置的投入,對於現有業務之經營亦應維持。關於此點,將納入金管會審核本項業務申請案之考量,金管會亦將持續關注相關銀行辦理情形。
金管會期盼並呼籲我國政府基金、退休基金、基金管理公司、政府投資機構等專業機構投資人善用我國境內銀行所提供之金融商品資訊及諮詢服務,協力推動我國發展資產管理市場。金管會仍將秉持「穩健、創新、開放」及守法紀律並重之「雙翼監理」原則,積極推動法規鬆綁與金融自由化,鼓勵國內金融機構研發創新金融商品,並培育我國金融專業人才,促進我國金融商品多樣性並簡化相關程序,進一步提升我國金融機構之國際競爭力。
附件:
「銀行提供境外衍生性金融商品資訊及諮詢服務應注意事項」草案
聯絡單位:銀行局外銀組
聯絡電話:8968-979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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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14-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