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Logo

新聞稿

金管會放寬在臺無住所之外國人得持合格境外擔保品向金融機構申辦新臺幣授信業務

2014-07-24

金管會持續推動法規鬆綁,以提升我國銀行之國際競爭力,經洽商中央銀行同意後,將於近日修正發布金融機構接受外國貨幣及外國證券為擔保品,辦理新臺幣授信之規定。本次主要修正重點,是將金融機構接受外國貨幣及外國證券為擔保品,辦理新臺幣授信之對象,進一步放寬包括境外華僑及外國人。
我國在民國95年間已開放銀行對在臺無住所之外國人辦理新臺幣授信業務,本次進一步放寬外國人得持合格之境外資產為擔保品,向金融機構申辦新臺幣授信業務。此開放措施有助外資機構以新臺幣借款投資我國股市,亦有利銀行拓展新臺幣授信相關業務。
金管會同時提醒,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向金融機構申請新臺幣授信業務時是否應提供擔保品、授信用途、撥款方式及放款成數等,仍應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銀行辦理在臺無住所外國人新臺幣授信業務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聯絡單位:銀行局外國銀行組
聯絡電話:8968-9783、8968-981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 瀏覽人次: 6398
  • 更新日期: 2014-07-24
回到最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