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Logo

新聞稿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7月24日)

2014-07-25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7月25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佳穎精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3310)申報發行國內第1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新臺幣500,000千元乙案,因該公司未能釐清相關疑義,而仍有原停止申報生效之原因,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7條第5項準用第16條第2項規定,全案予以退回。
四、程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1583)申報以股東股息紅利29,022,910元轉增資配發普通股2,902,291股,每股面額10元乙案,該公司因所提出之申報書件不完備,業於103年7月22日自行完成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本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2條第4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其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申報生效日,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五、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興櫃公司8056)申報減少資本銷除普通股股份288,140,26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2,881,402,600元乙案,該公司因提出之申報書件不完備,業於103年7月22日自行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2條第4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六、永美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公司,證券代號6406)申報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4,7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47,000,000元乙案,核有申報書件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之情事,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103年7月24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貳、處華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3年7月24日
二、受裁罰對象:華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6289)負責人李○○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華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於103年1月24日接獲山西長治高科華上光電有限公司以該公司未履行技術移轉合約,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惟該公司遲至103年5月6日始辦理重大訊息公告,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規定及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 瀏覽人次: 3732
  • 更新日期: 2014-07-25
回到最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