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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金管會擬開放財產保險部分業務之要保書免經要保人、被保險人簽章

2014-07-29

金管會為配合保險實務及簡化財產保險投保作業,在符合相關配套措施前提及足資證明要保人投保意願,同意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建議之部分業務之要保書免經要保人、被保險人簽章。
初步開放項目包含:
一、 招標業務(含非公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採購或招標之業務,且僅限法人業務之財產保險)。
二、 配合法令要求(含政策性)須投保之財產保險業務,例如依據中央法規或地方政府訂定之自治條例應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三、 進出口貨物運輸保險,配合國際貿易需求所衍生之貨運保險。
四、 住宅火災保險續約案件。
五、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金管會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要求產險業者應確實遵循下列配套措施:
一、 產險業對於要保書因未經要保人、被保險人簽章或簽署而衍生之爭議,應作有利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解釋及處理。
二、 業務員於招攬或客戶要保時,及核保人員於執行核保評估時,需確實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9條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
三、 要求產險業者於保險單正面以顯著字體載明有關個資「告知內容」之聲明事項,供要保人審閱,並於寄發保單時再將個資告知事項(併同「投保須知」)合併寄送保戶。
金管會表示本案將賡續辦理後續釋令發布,以利產險業者遵循。

聯絡單位:保險局產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899#071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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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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