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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7月30日)

2014-07-31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7月31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沛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6248)申報減少資本銷除普通股20,200,580股(不含私募股數計17,5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202,005,800元乙案,因有申報書件不完備之情事,該公司業於103年7月25日自行完成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2條第4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103年7月25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四、如興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4414)申報以股東股息紅利74,438,020元轉增資配發普通股股票7,443,802股,每股面額10元乙案,該公司原檢附之申報書件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業於103年7月29日自行完成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2條第4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五、東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興櫃公司3272)申報上櫃前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4,068,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40,680,000元乙案,該公司原檢附之申報書件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業於103年7月29日自行完成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六、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3041)申報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3,8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38,000,000元乙案,該公司原檢附之申報書件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業於103年7月29日自行完成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0條之3第2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七、一零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3130)申報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23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2,300,000元乙案,該公司因應申報書件不完備,業於103年7月30日自行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0條之3第2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8年3月3日(88)台財證(七)字第0085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參、處寶碩財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3年7月30日
二、受裁罰對象:寶碩財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代號5210)負責人白○○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寶碩財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2年12月10日接獲美商花旗海外投資公司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國際商會提出仲裁之通知,並於102年12月27日董事會決議認列法律索賠損失金額為37,000,000元,惟該公司遲至103年4月2日始辦理重大訊息公告,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規定及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肆、處廣運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代號6125)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3年7月30日
二、受裁罰對象:廣運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謝○○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行為時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第4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查廣運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102年2月8日與○○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桃園縣中壢市之不動產買賣斡旋金契約,交易總價新臺幣20億元,依該公司自訂之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前開交易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始得為之,惟 該公司僅於102年2月6日以簽呈經董事長核准,且未將前開交易於簽約日之即日起算2日內辦理公告申報,核有違反行為時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條第1項及第30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伍、大華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暨其業務人員違規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3年7月3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大華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華國際投顧)暨其業務人員阮○○。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4條第1項第7款、第10款、第11款、第14款、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1項第7款、第10款、第11款、第14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大華國際投顧業務人員阮○○於傳播媒體從事投資分析之同時,有招攬客戶之廣告行為、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成交系統交易時間及前後一小時內,對不特定人就個別有價證券之買賣進行推介或勸誘、於前項所定時間外,未列合理研判分析依據,對不特定人就個別有價證券之買賣進行推介及引用易使人認為確可獲利之類似文字或表示等違規情事。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及第104條規定,處大華國際投顧糾正,並命令大華國際投顧停止業務人員阮○○2個月業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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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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