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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金管會備查壽險公會修正之「人身保險業保險契約轉換及繳費年期變更自律規範」

2014-08-2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因應高齡化社會老年生活需要,已於今(28)日備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下稱壽險公會)所報「人身保險業保險契約轉換及繳費年期變更自律規範」(下稱本自律規範)之修正案,提供保戶得在不增加保費支出之原則下,選擇以其原持有含死亡保障之保單,轉換為其老年所需之健康保險(含長期照護保險)或年金保險。
本自律規範修正重點如下:
一、 定義功能性契約轉換類型:指要保人以現有非投資型人壽保險契約,申請轉換為同一人壽保險公司之健康保險(含長期照護險)或遞延年金保險,且轉換後保險契約之生效日及投保年齡均應維持不變。
二、 保險業辦理功能性契約轉換應遵循事項:
(一) 轉換前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進行適合度評估。
(二) 轉換生效後全面電訪並錄音存檔。
(三) 轉換生效後,除少數例外情形外(例如:轉換後契約已開始給付保險金或已有申請理賠紀錄;或原保險契約之保險事故已發生且未能舉證壽險公司有不實引導轉換之情形),各公司應提供保戶3年內回復原契約之權利。
三、 退補差額計算基礎:基於公平合理性,對於不同保險契約間之轉換,各公司應採保單價值準備金為計算退補差額基礎。但本自律規範修正前之有效契約,如已約定採解約金為計算基礎,且轉換時以解約金計算基礎對要保人有利者,從其約定。
四、 強化資訊揭露:各公司應製作變更前後利益比較暨權益說明書、提供變更後的商品條款及製作適合度評估確認書、重要事項確認聲明書等文件。
五、 加強內稽內控:各公司應將本自律規範內容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並依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金管會強調,為維護保戶權益,保險業於受理保戶契約轉換申請時,應確實依據「轉換契約應公平合理」、「轉換權利義務應充分說明」、「充分確保保戶權益」等原則辦理,保險業者應加強資訊揭露、適合度評估及納入內稽內控程序等機制。另本自律規範未限制轉換時必須將原契約保單價值全數轉換,保戶可視所投保保險公司提供之方案,考量實際需要自行決定轉換之方案,並務必於同意轉換前,詳加審閱相關資料,確認並完全清楚新、舊契約之相關權利義務後,審慎選擇。另為避免銷售誤導之情形,金管會重申保險業仍應遵循該自律規範現行機制,不得以誤導或不當行銷方式勸誘要保人辦理契約轉換、不得就契約轉換退補差額部分發給保險招攬人員額外佣酬或其他利益等行為。
金管會表示,本自律規範之修正,係提供保戶檢視自身需求,調整適宜保險商品之選擇權,保戶擁有是否申請契約轉換之自主權,保險業不應要求所屬業務員不當引導、勸誘保戶辦理契約轉換,以避免衍生保險消費爭議,如發現保險業於執行面有上述不當情事,金管會將依法議處。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76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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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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