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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預告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草案

2014-09-02

為落實審查一致性及兼顧行政效能,金管會擬就國內外發行人申報首次股票公開發行及初次上市(櫃)前現金增資案件,辦理行政委託,爰擬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另為提升我國上市(櫃)公司海外知名度、強化其股東結構、增加其股票之流動性,並適度滿足海外投資人投資我國上市(櫃)公司之需求,經參酌國際作法擬開放我國上市(櫃)公司參與發行於海外店頭市場交易之非籌資型存託憑證,爰研擬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本次「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修正重點如下:
一、委託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受理本國公司及外國發行人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及初次上市(櫃)前現金增資等申報案件。
二、為強化外國發行人法令遵循,增訂第一上市(櫃)公司辦理對外募集與發行案件者,應於募集完成年度及其後二個會計年度,委任證券承銷商協助其遵循中華民國證券相關法令。
三、修正相關附表,要求發行人出具不得收取承銷商退還承銷相關費用之聲明書,並簡化外國發行人相關申報書件。
本次「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修正重點如下:
一、 我國上市(櫃)公司得於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範圍內,採上限總額方式申報參與發行於海外店頭市場交易之非籌資型存託憑證,惟內部人除外不得循此方式交付發行。上市(櫃)公司向本會申報前,除應取具中央銀行同意函外,並應經證交所或櫃買中心之同意(相關同意條件未來將由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另訂之)。
二、 配合上開存託憑證之海外發行實務,爰明訂相關發行方式及申報書件,並排除適用應辦理承銷、編製公開說明書等相關規定。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修正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7日內,自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金管會證期局。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聯絡電話:2774-7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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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7-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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