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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配合IFRSs版本升級研修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2014-09-11

因應近年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陸續增(修)訂多項公報以提升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以下簡稱IFRSs)之品質,金管會前於103年1月29日發布「我國全面升級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之推動架構」,推動我國企業於104年全面升級採用2013年版IFRSs,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並已於103年8月13日修正發布,爰參酌發行人規定配合研修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下稱編製準則)相關規定,俾與時俱進。另配合IFRSs實施情形檢討現行規定以提升財務報告透明度及監理。本次配合IFRSs版本升級修正之相關條文預計自104會計年度施行,其餘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修正重點如下:
一、 配合IFRSs版本升級,修正相關規定及援引之公報:
(一) 修正子公司認定援引之公報;將「合資控制」調整為「合資權益」,並刪除合資權益得採比例合併法規定(只能採權益法)。
(二) 負債項目:為增加金融負債表達之合理性,爰參酌公報規定,明定列入「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因企業自身信用風險惡化所產生之公允價值變動不得認列於損益,應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之規定。
(三) 權益項目:明定保險業得選擇將「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轉入保留盈餘或其他權益,並應揭露其會計政策;另修正非控制權益衡量及揭露規定。
(四) 其他綜合損益項目:依公報規定,明定「其他綜合損益」各組成部分應按後續期間是否重分類至損益分二組表達。
(五) 聯合協議:配合新增訂之公報將聯合協議區分為「聯合營運」或「合資」,分別適用不同之會計處理,爰增訂聯合協議之相關規定。
二、 配合IFRSs實施情形,檢討現行規定:
(一) 會計制度及估計變動:配合採用IFRSs後,係以合併財務報告為主,增訂會計制度應配合合併財務報告編製之需求訂定,並明定保險業應督導各子公司配合辦理。另明定會計估計變動無須計算追溯調整之影響數,惟仍應遵循有關會計政策變動之相關程序。另增訂保險業於會計年度開始日後自願於法規調整施行當年度改變會計政策者,應踐行相關程序並報金管會備查之規定。
(二) 揭露事項:考量我國保險業特性及報表使用者之實務需要,新增有關員工人數、具重大影響之外幣資產與負債匯率風險暴險之揭露規定。另考量監理目的及報表使用者之需要,規定僅於編製年度個體財務報告時,始須編製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三) 配合法制作業調整條文結構:為求法規清楚明確,調整資產、負債、權益、損益條文內容結構,並配合調整相關條文援引之項、款、目次。
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7日內,自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金管會保險局。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06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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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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