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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預告「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2014-10-2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提升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效益,及配合金管會現階段推動之金融進口替代政策,鼓勵保險業與國內金融機構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扶植國內金融產業發展,並兼顧金管會對於相關交易之監理強度及保險業資金運用之安全,已完成「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修正草案之研議,將於近期內依法辦理預告。
本辦法本次共計修正10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 將保險業得從事之資產管理避險交易範圍,由現行之「實際投資部位」,擴大至「已投資部位之本金及所生孳息之預期再投資部位」及「已銷售保單預期未來現金流入之投資部位」,並配合增列相關交易限額及內部控管機制相關規範。(修正條文第3條、第8條、第9條、第15條)
二、 為落實金管會近年來推動降低國內金融機構監理之信評依賴程度,並維持對於保險業從事「結構型商品」及與「國內」、「國外」有價證券等資金運用相關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審慎監理,爰刪除保險業基於避險目的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其承作對象內有關銀行業、證券業及票券業等國內金融機構應符合一定信評等級之規定,改以「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等相關比率符合法定標準」替代。(修正條文第5條、第6條、第10條)
三、 考量實務上國外金融機構通常僅具有國際信用評等機構出具之評等,且實務上通常認為國際信用評等機構出具之評等等級,與中華信用評等公司出具之評等等級,或可能略有差異,爰將現行應符合「twA-」之信評等級規定修正為「BBB+」。 (修正條文第5條、第6條、第10條)
四、 考量櫃買中心建置之「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資訊儲存庫」使相關交易之市場監理機能漸趨完備,且開放保險業與國內金融機構從事屬向櫃買中心申報交易相關資訊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將有助於達成提升本會現階段推動金融進口替代政策效益之目的,爰將「國內金融機構依法得辦理且屬向櫃買中心申報交易相關資訊之各種標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增列為保險業得從事增加投資效益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項目。(修正條文第7條)
五、 為落實風險差異化之監理精神及強化保險業風險管理委員會之職能,爰按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性質(「避險目的」、「結構型商品投資」及「增加投資效益」),依「未到期交易」之「損失金額大小」及「交易資料系統化管理程度」,分別明定應「按日」、「至少按月」及「至少按季」陳報董事會(或其授權之單位)、風險管理委員會、董事長、總經理及風險管理最高主管之項目及頻率規範。(修正條文第12條、第13條)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法規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7日內,自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99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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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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