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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調降銷售予非專業投資人之境外結構型商品之信用評等

2014-10-3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修正「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17條及第18條,授權訂定之98年8月21日金管證券字第0980042601號令,修正重點為對非專業投資人從事受託投資、受託買賣或為投資型保單之標的之境外結構型商品,其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及商品發行評等由現行AA-/Aa3以上調降至A+/A1。
上開修正係參酌市場參與者建議放寬銷售予非專業投資人之境外結構型商品,其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及商品發行評等,金管會為兼顧投資人保護及回應市場需求,將信用評等調降一階至A+/A1。
金管會並要求信託業、證券商及保險業辦理境外結構型商品受託投資、受託買賣或以之為投資型保險投資標的時,應確實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規定辦理,遵守客戶分類之KYC作業、商品審核、行銷過程控制(包括受理投資之限制、應盡之告知義務如風險告知等、審閱期間、行銷過程應錄音等規定)與其他應執行事項。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聯絡電話:2774-7190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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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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