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有關行政院院會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為強化金融消費者權益之保護,促進我國金融市場之健全發展,行政院於本(103)年11月20日第3425次院會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加重金融服務業銷售金融商品或服務之相關責任外,並增加金融消費者可請求之權利。
金管會表示,本次修法係檢討國內金融市場現況並參考英美等先進國家對金融業者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規定之作法,強化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相關規定。草案共計修正4條、增訂8條,修正通過後,將可提升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促使金融服務業對金融消費者保護的重視,使國內金融市場更加健全。金管會將積極協調立法院,儘速完成修法程序。修正要點如下:
一、 為避免金融服務業從業人員為爭取業績而不當銷售金融商品或服務,增訂金融服務業應訂定業務人員酬金制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酬金制度應遵循之原則,由所屬同業公會擬訂,報請金管會核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之一)
二、 為使金融服務業對於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之銷售慎重處理,提升金融服務業內部經營決策層級之重視與責任,增訂金融服務業初次銷售之複雜性高風險商品應報經董(理)事會或常務董(理)事會通過,複雜性高風險商品類型由所屬同業公會擬訂,報請金管會核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之二)
三、 增訂金融消費者得向金融服務業請求最高3倍之懲罰性賠償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之三)
四、 為達行政監理及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之目的,賦予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為相關行政管制性預防措施。(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之一)
五、 為一致性迅速解決同一原因事實造成之金融消費爭議事件,協助弱勢金融消費者進行評議程序及節省評議資源,訂定團體評議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三條之一)
六、 為提高金融服務業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之重視與加重侵害金融消費者權益之責任,增訂相關罰則。(修正條文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三十條之二)
聯絡單位:金管會法律事務處
聯絡電話:8968-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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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14-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