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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金管會預告「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第10條、第13條修正草案

2014-11-2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考量近期臺灣地區發生多次規模達五級以上之地震,為厚植住宅地震保險(下稱地震保險)共保組織之承擔能力,研議調高地震保險共保組織特別準備金收回門檻基礎,並已研擬「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第10條、第13條修正草案,今日業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預告。
本次主要修正重點如次:
一、 將地震保險共保組織特別準備金收回門檻基礎,由承擔限額之二倍提高為三倍,並增訂共保組織會員累積特別準備金收回之比例,每年就超過部分可收回金額之比例為十五分之一。(修正條文第10條)。
二、 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修正條文第13條)。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法規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7日內,自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第10條、第13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產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899#073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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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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