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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預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2014-12-11

為擴大證券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範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研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修正草案,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公告,以徵求各方意見。
本次「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 增訂證券商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業務、及應符合資格條件與申請書件;另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證券商以信託方式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毋需先經本會許可以委任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修正條文第3條至第5條)
二、 修正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僅以信託方式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得將其信託業務專責部門併入以委任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專責部門;僅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或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者,得將其信託業務專責部門併入財富管理業務專責部門。(修正條文第8條)
三、 增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之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申請終止兼營全部或一部信託業務相關應遵循事項。(修正條文第13條)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託票券組 
聯絡電話:8968-9768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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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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