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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立法院三讀通過五項金融法案,金融產業發展邁入新的里程碑

2015-01-22

立法院在上周五(1月16日)已三讀通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草案,並在今日三讀通過銀行法、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保險法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健全電子支付機構經營與發展、提升銀行、保險業之國際競爭力及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具有重大意義,將使金融產業發展邁入一個新的里程碑。金管會對於立法院之支持與各界提供寶貴意見,表示感謝。
金管會表示,此五項金融法案的制定與修正具有相當效益:
一、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本條例之施行,有助國內支付服務創新,共創電子商務網路商機,對於扶植我國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協助青年創業,具有重大效益。
目前我國個人及網路商店約10萬家,預估104年度應可成長1至2成,約1至2萬家,市場交易規模將增加新臺幣1,200億元至2,000億元,整體電子商務產業將躍升為兆元產業。
二、銀行法:
銀行轉投資總額及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之總額上限,改以「淨值」為計算基礎(修正條文第74條),估計可增加本國銀行新臺幣4至5千億元的投資動能,使銀行有足夠併購能量擴大海外布局;另外自104年9月1日起,現金卡利率及信用卡循環利率上限調降至15%以下(修正條文第47條之1),可有效減輕持卡人利息負擔。
三、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開放保險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得辦理在中華民國境外之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非屬我國境內不動產之財產保險業務、再保險業務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業務(修正條文第22條之13)。可擴大保險市場規模及國際化,有助臺灣建立亞太理財中心。
四、 保險法:
增訂立即糾正措施機制,即依保險業資本適足率分四個等級採不同之監理措施(修正條文第143之4至第143條之6),其中對於資本適足率等級為嚴重不足之業者,應為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措施 (修正條文第149條),使保險業之監理機制更加健全,未來可避免以公帑處理問題保險公司之情形。
五、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對於金融服務業違反規定侵害金融消費者權益,主管機關可視情節輕重,採行警告、停止商品銷售、停止業務、命令停止人員執行職務、命令解除負責人職務等處分,情節重大者,甚至可廢止其營業許可;另在處罰鍰部分,對於情節嚴重者,可在所得利益範圍內處以罰鍰,無金額上限(修正條文第12條之1、第30條之1)。促使金融服務業對金融消費者保護之重視,使國內金融市場更加健全。
金管會表示,此五項金融法案之制定與修正能在短時間內獲得通過,顯示立法院與各界對金管會推動電子商務與金融產業發展、健全金融機構業務經營與強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多所期待,後續相關子法、配套措施或執行規範,金管會將儘速徵詢各界意見,積極研擬發布,以期相關業務能迅速順利推動施行,為金融產業、投資大眾及台灣社會創造更高的價值。

聯絡單位:金管會法律事務處

聯絡電話:8968-0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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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5-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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