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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預告「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六條修正草案

2015-03-03

為利於保險業推動微型保險業務,以增進經濟弱勢者之基本保險保障,善盡保險業社會責任,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業訂定「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已就微型保險之被保險人資格條件等事項為相關限制,爰再要求業務員於招攬報告書中填寫被保險人年收入等事項,對促進充分瞭解客戶而言助益不大,爰金管會業擬具「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修正草案,規定該條第1項第7款所規定之招攬報告書內容,於招攬微型保險時得不適用,由保險業依其內部風險控管考量自行訂定。上開修正草案將於近期內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修正草案預告事宜。
為廣納外界意見,此次修正草案預告公告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亦將載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law/),「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外界如對於預告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草案預告公告刊登公報之翌日起7日內,於上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
檢附「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76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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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5-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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