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金管會可隨時受理經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申請
2015-05-21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及各項授權法規命令,業自104年5月3日同步施行,金管會並已於104年4月底完成相關申請書表格式之訂定,除函請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及中華民國無店面零售商業同業公會轉知相關會員外,亦登載於銀行局網站提供業者下載使用,自104年5月3日後,業者可隨時向金管會提出經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申請。
金管會表示,目前尚無經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申請案之主要原因,係相關業者仍在積極辦理增資事宜或準備申請書件,預估104年5月底或6月上旬,將有業者提出首件申請案。
有關電子支付機構為確認使用者身分,須向聯徵中心申辦查詢作業,金管會已於104年5月12日核定聯徵中心所報「電子支付機構業務資料報送及查詢作業規範」,聯徵中心亦已積極建置系統,預定將於104年7月下旬開放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辦理查詢;考量業者與聯徵中心間系統建置及連結時程,「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賦予業者3個月之緩衝期間,於104年8月3日前,不以向聯徵中心辦理查詢為必要,故對於業者提出經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申請,無任何影響。
金管會表示,有意經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業者,可隨時向金管會提出經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申請,金管會對於申請案將依據相關法令規定進行審查,並期待取得許可之業者早日開辦業務,提供民眾安全便利之資金移轉服務。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託票券組
聯絡電話:8968-9753、8968-9755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 瀏覽人次: 3820
- 更新日期: 2015-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