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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將賡續辦理發布作業

2015-05-26

為配合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保險法(下稱本法)增列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相關規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為金管會)已完成「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修正草案之預告,近日內將依行政程序法賡續辦理法規發布事宜。
金管會表示,本次修正除本辦法名稱修正為「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外,其餘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定外部複核精算人員應具備資格比照簽證精算人員,以及其或所屬公司與保險業不得有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關係企業情事、及與簽證精算人員不得隸屬同一公司或同一關係企業,以落實獨立性。另明定外部複核精算人員不得連續為同一保險業定期複核3次以上,及委任程序和提報主管機關檢具之文件。(修正條文第2條至第4條)。
二、明定保險業內部應提供外部複核精算人員正確之資料辦理複核,以及董(理)事會應授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業務執行範圍內得為之行為。(修正條文第5條及第10條)。
三、為落實差異化管理,明定保險業除業務特性得經核准後免辦理複核外,應定期辦理複核。其複核時點及複核頻率:最近2年度資本適足率低於200%者,每年進行複核;已達200%之人身保險業自105年起每3年,財產保險業自106年起每5年進行複核作業。 (修正條文第7條)
四、明定外部複核精算人員應遵循保險法令、相關精算實務處理原則與職業道德規範,並定期參加教育訓練、完成複核報告之處理及配合事項、以及應拒絕複核之情事及處理方式。(修正條文第8條至9條、第11條至13條)
檢附「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74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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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5-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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