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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發布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及相關附表

2015-06-30

為配合公司法修正第235條、第240條及增訂第235條之1規定,刪除「員工分配紅利」相關規範,員工已非公司盈餘分派之對象,以及明定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並修正分派之決議機關為董事會等,金管會爰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及相關附表,將於近期發布施行,修正重點如下:
一、 修正「員工紅利」相關規範:配合前揭公司法修正,以及為鼓勵企業與員工分享利潤,爰刪除上市(櫃)公司申報盈餘轉作資本案件,係全數配發員工紅利或員工紅利總額高於一定數額等退件規範,並配合修正前揭法規及附表關於員工紅利之相關規範及用語。
二、 明定「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之認定方式:為使「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之文義更為明確,爰修正為「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
三、 放寬發行人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及引進新業務之情事得發行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為增加企業籌資之彈性及兼顧現有股權結構之穩定,爰放寬發行人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及引進新業務之情事,且於公司債發行辦法明定應募人應自公司債發行日起將公司債及嗣後所轉換或認購之股份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一年者,得發行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
四、 放寬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限額規範:考量企業留才之需求,爰參酌外界建議,修正放寬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限制。
五、 增訂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年報應抄送單位: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5項規定授權,並參酌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等規定,增訂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年報應抄送單位。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聯絡電話:(02)2774-7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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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7-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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