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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六第六項所定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資金在中華民國境內運用之範圍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將賡續辦理發布作業

2015-07-07

配合104年2月4日公布之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部分條文修正,金管會已完成「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六第六項所定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資金在中華民國境內運用之範圍」草案預告程序,近日內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賡續辦理法規發布事宜。規範重點係明定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六第六項所定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資金在中華民國境內運用之所生所得、銷售額及所書立之憑證,應依所得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印花稅法規定辦理徵免之範圍,相關規定如下,並將自發布日生效:
(一) 資金運用之交易地係於中華民國境內者。
(二) 資金運用之交易相對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個人、法人、組織及金融機構者。
(三) 投資之有價證券係於中華民國境內發行者。
(四) 運用於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項目。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99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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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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