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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行員挪用客戶資金案,核有內部控制制度疏漏及內部查核未確實執行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並命令該行解除違規行員之職務

2015-08-27

一、 裁罰時間:104年8月27日
二、 受裁罰之對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129條第7款
四、 違反事實理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行員於102年3月至103年7月間利用取得客戶網路銀行密碼、偽冒客戶簽名辦理保單解約、取得客戶已簽章之提款單及存摺,臨櫃轉帳及行外收受客戶現金,未依客戶指示辦理相關業務等方式,挪用客戶資金,經核該行有內部控制制度疏漏及內部查核未確實執行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
五、 裁罰結果: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該行解除違規行員之職務。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聯絡電話:8968-982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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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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