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修正「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
2015-10-13
為證券商辦理國際證券業務適用境內相關法規法制制度之完備及證券商配合實務作業需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修正「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將於近期會同中央銀行發布。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 為利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與證券商有一致性之監理標準,爰參照現行證券商對於重大事項應於知悉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申報之規定,修正相關規範。(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 配合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六第一項增訂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辦理業務不受信託業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期貨交易法有關規定之限制,爰針對有例外不宜排除該規定所列法律之適用規範,增訂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聯絡電話:02-2774-7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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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17-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