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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核准台灣第三方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許可

2016-03-3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於2016年3月30日核准台灣第三方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許可,該公司係第5家經金管會許可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
  金管會表示,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經營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者,應檢具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台灣第三方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依前揭規定檢具相關文件申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金管會經洽會中央銀行意見後,審核通過該公司申請案,台灣第三方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未來得經營之業務項目包括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收受儲值款項及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
  台灣第三方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5.3億元,主要股東為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76.42%)及  全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3.58%)。
  金管會表示,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規定,應導入使用者身分確認、支付款項交付信託或銀行履約保證等機制,可為民眾提供更多元、便利及安全之電子支付工具,進而建立安全、便利及信賴的金流支付環境。隨著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及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支付服務之普及運用,對於促進我國電子支付產業及電子商務發展均有正面助益。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託票券組
聯絡電話:8968-9753、8968-9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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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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