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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預告「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九條修正草案及「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條修正草案

2016-05-2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考量現行法規就金融機構對其營業、財務及管理等單位辦理內部稽核有每年最少一次一般,一次專案查核之查核次數規定,鑑於金融環境變化快速,為賦予金融業內部稽核工作執行彈性,以因應金融業務需要,精進其風險辨識及評估能力,將推動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即金融機構得依其內部風險評估結果,訂定內部稽核對各單位之查核頻率,俾利內部稽核資源更有效配置,聚焦於重要風險並加強查核深度,已研訂「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十五條之一修正草案;另就目前金融機構逐案向主管機關申報內部稽核查核結果作業,予以簡化,聚焦重要查核結果始須申報,已研訂「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十九條及「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條修正草案。以上兩修正草案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公告,以徵求各方意見。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九條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一、為推動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明定本國銀行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之方式及應符合之申請條件與經採行者不適用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查核頻率。(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一)
二、為聚焦金融機構內部稽核報告申報內容,以符監理所需,有關內部稽核報告報送主管機關之規範,增訂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之文字,以利簡化內部稽核報告申報作業。(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條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為聚焦金融機構內部稽核報告申報內容,以符監理所需,有關內部稽核報告報送主管機關之規範,增訂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之文字,以利簡化內部稽核報告申報作業。(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金管會表示,上述兩修正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本會檢查局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feb.gov.tw)「公告資訊/重要公告」刊登,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十四日內,自「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九條修正草案及「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條修正草案。
聯絡單位:檢查局檢查制度組
聯絡電話:(02)8968-052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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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6-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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