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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金管會修正「個人傷害保險危險發生率」

2016-07-1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已研議完成個人傷害保險(不含旅行平安保險)計算保險費採用之危險發生率規定之修正案,將現行個人傷害保險採主約及附加契約設計之危險發生率下限規定由萬分之4.091(即萬分之8.181之50%)調降為萬分之2.4543(即萬分之8.181之30%),及增訂上限為萬分之6.5448 (即萬分之8.181之80%),預定自106年1月1日起實施,近日將循程序辦理修正發布事宜。
金管會表示,鑑於近年產、壽險業承保之個人傷害保險實際經驗死亡率呈現平穩狀態,為使個人傷害保險費率更具合理性,經研商並衡酌業者商品調整作業時間,決定自106年1月1日起將個人傷害保險採主約及附加契約設計之危險發生率下限標準調降至萬分之2.4543 (即萬分之8.181之30%),並配合前述下限調降,同時增訂危險發生率上限為萬分之6.5448(即萬分之8.181之80%),以作為業者商品純保險費費率訂定之合理區間,另也同意保險業者於取得保戶同意後,於所繳保險費得總額不變之下,改採提高保險金額之增加保障方式處理。
預期本次個人傷害保險危險發生率標準修正後,將可提供保戶多元選項(降低保費負擔或提高保障金額),並依自身需求規劃適足保障。金管會在此提醒民眾,傷害保險主要係提供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之保險保障,不包含其他非意外(如疾病等)所致之事故,故該類商品之保費相較於其他類型之人身保險低廉,民眾可考慮購買傷害保險來因應生活中可能存在之意外事故所致風險。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74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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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6-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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