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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金管會提醒民眾可考量自身需求,適時購買長期照顧保險商品

2016-09-06

為因應高齡化社會之老年長期照護需求,俾利保險業設計長期照顧保險(下稱長照保險)商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已於104年7月1日實施「長期照顧保險單示範條款」(詳附表一),依該示範條款,被保險人於符合契約條款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二項情形之一者,不論造成該狀態之原因(疾病或傷害)為何,保險公司即應依約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或「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另實務上保險公司除設計包含前述一次或分期之長期照顧保險金外,亦有同時包含身故或全殘廢保險金之給付項目之長照保險商品,提供消費者依個人經濟能力及需求作選擇。金管會建議消費者可以適時依自身需求及經濟能力,利用長照保險商品轉嫁上開風險,有效減輕照顧被保險人之金錢負擔,降低家庭的經濟壓力。民眾投保此類商品前宜注意下列事項:
一、 目前市場上除了上開介紹的「長照保險」商品外,亦有銷售含有定期給付之「特定傷病保險」及「殘扶險」商品(市場上泛稱為「類長照保險」商品),雖「類長照保險」與「長照保險」商品一樣都具有定期給付保險金的功能,且同時存在於市場上將可兼收互補之效果,消費者也因有多樣化之商品可供選擇而受益,惟二者之理賠認定標準及優、劣勢各有不同(詳附表二),民眾購買前應審慎評估自身之保障需求及瞭解保險商品之特性,避免日後因認知不同而衍生理賠爭議。
二、 「長期照顧狀態」定義:長照保險之「長期照顧狀態」係指被保險人符合契約條款約定之生理功能障礙或認知功能障礙之一者,因上開功能障礙可能透過復健而獲得改善,故契約條款多會約定應持續達一定觀察期間(不得高於6個月),方符合「長期照顧狀態」定義,消費者於投保前應充分瞭解「生理功能障礙」、「認知功能障礙」及「長期照顧狀態」等名詞定義,以確認是否符合自己需求,避免事故發生後無法獲得保障。
三、 申領保險金應具備文件:保險公司針對不同的給付項目均會於契約條款明定受益人申領時各自應檢附之文件,倘欠缺相關文件,可能造成保險公司無法作成理賠決定,消費者投保前應瞭解其差異。
四、 免責期間及除外責任:免責期間是指被保險人自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起,需持續一段約定時間(不得高於6個月)後,保險公司才開始給付長期照顧保險金;除外責任是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的項目,消費者應充分了解,以避免投保後未獲理賠,產生糾紛。
五、 為滿足不同消費者之需求,長照保險商品具多樣化,消費者應注意該類商品之保險給付項目、給付頻率、給付次數及是否有給付總額限制。
六、 長照保險並非老年人之專屬需求,年輕人亦可能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而面臨長期照顧風險,因此,建議民眾可考量自身需求,適時為長期照顧風險作準備。
保險契約當事人權利義務皆記載於保單條款,上述各點亦均詳載於保單條款中。保單條款相關資料之取得,消費者可逕自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網站(http://www.tii.org.tw)-保險資料庫-保險商品查詢選項中下載,或電洽保險公司0800免費服務專線、或向業務員索取。對於保單條款約定有不清楚的地方,除可逕向業務員諮詢外,亦可進一步向保險公司確認,以確保自身權益。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37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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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6-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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