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預告「票券商從事短期票券之買賣面額及承銷之本票發行面額規定」第2點修正草案
2016-09-2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已研訂「票券商從事短期票券之買賣面額及承銷之本票發行面額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第2點修正草案,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公告,以徵求各方意見。
金管會表示,鑒於外幣結算平臺預計將於105年10月底增加提供澳幣結算服務,中央銀行已於105年9月20日修正發布「銀行發行外幣可轉讓定期存單管理要點」,增列銀行得發行澳幣可轉讓定期存單(以下簡稱外幣NCD)。又因外幣NCD屬票券金融管理法第4條第1款所稱短期票券之範疇,因此配合修正本規定第2點,增列以澳幣為幣別之短期票券,其最低買賣面額為澳幣1萬元,並以澳幣1萬元之倍數為買賣單位之規定,以活絡次級市場之流動性,使市場買賣規格標準化,提升貨幣市場之深度及廣度。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law)之「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票券商從事短期票券之買賣面額及承銷之本票發行面額規定」第2點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託票券組
聯絡電話:8968-975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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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1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