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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華南商業銀行辦理鼎興集團等授信案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規定,核處新臺幣800萬元罰鍰

2016-11-08

一、 裁罰時間:105年11月8日
二、 受裁罰之對象: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稱華南銀行)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第129條第7款
四、 違反事實理由:
該行辦理鼎興集團授信案及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核有下列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之缺失:
(一) 授信業務未依借戶銷貨收款模式,而以徵授信規定較寬鬆之一般週轉金放款承作,衍生所徵提票據疑非正常交易票據問題。
(二) 未依內部規定落實徵信查證及分散風險。
(三) 徵審過程短促,且未確實查證所徵提合約書、票據及借戶銷售真實性。
(四) 華南銀行子公司華南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鼎興集團授信業務徵審作業,核有未妥適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之缺失,該行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核有缺失。
五、 處分結果:本案華南銀行核有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爰擬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華南銀行新臺幣800萬元罰鍰。
六、 其他說明事項:
(一) 依銀行法第136條規定,銀行經金管會處罰後,如不予改正,金管會得對同一事實或行為連續處罰至依規定改正為止。
(二) 對於受裁罰案件所涉缺失之承辦人員、主管、稽核人員及法遵人員,銀行應確實依本會檢查局105年8月11日檢局(制)字第1050150280號函之規定,督導其自裁罰處分日起1年內完成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開辦之裁罰案例研習或與該受罰業務相關之專業課程訓練。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聯絡電話:8968-9859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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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6-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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