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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預告修正「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六條、第十條、第三十八條及相關附表、「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之一及相關附表草案

2016-12-01

為配合公開發行公司實務運作、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修正、外界針對應揭露事項之意見等,爰修正旨揭兩項準則。修正要點如下:
一、簡化公開說明書編製內容:考量普通公司債市場主要以法人為主,且發行條件設計較單純,簡化其公開說明書之編製內容,僅需記載資金用途、簡明財務資料、與債信有關之風險事項及承銷商總結意見等。
二、為利上市(櫃)及興櫃公司及早規劃召開每年股東常會時程,明定其應揭露之最近期財務資料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資料為限,刪除自結財務資料之揭露。
三、強化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之揭露:
(一)為利投資人瞭解公司經營階層多元化情形,規範公司組織應揭露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等高階經理人之性別資訊。
(二)為利瞭解我國董事功能發揮之情形,規範公司應揭露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決議重大議案之相關內容及獨立董事意見等情形。
(三)配合「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之修正等,規範公司應揭露公司治理專(兼)職單位及人員負責公司治理事務,及公司治理評鑑結果之改善情形。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修正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30日內,自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金管會證期局。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聯絡電話:2774-7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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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7-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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