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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金管會提醒民眾健康保險不保既往症

2017-01-2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表示,該會偶有接到民眾與保險公司間因既往症問題衍生健康險之理賠爭議,因此特別提醒消費者,保險的目的在於保戶支付約定的保險費來彌補未來可能發生的損失,而既往症是屬於投保前已發生之疾病,自無法再透過保險機制彌補損失了。
金管會表示,帶病投保而未告知,不論經過多久時間,保險公司對於該項疾病之相關健康險,依保險法第127條規定,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另外,如果在投保後2年內,保險公司發現保戶有未誠實告知既往症的情形,保險公司可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解除保險契約。
因此,為了避免民眾與保險公司間發生類似的理賠爭議,投保時對於保險公司的書面詢問,應詳實告知既往症或現罹患中的各式疾病。保險機制建立於最大誠信原則,保戶與保險公司雙方以最大誠信對待對方,保險才得以發揮最大之功能,有效分散未來的風險,彌補未來危險發生的損失。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76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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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7-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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