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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2017-03-16

金融監督管理委會(下稱金管會)已完成「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下稱本辦法) 之修正,將於近日發布施行。
    金管會表示為提高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對法令遵循、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制度之重視,加強法令遵循人員及主管應具備資格條件、專業訓練及其角色功能,並強化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通報機制等,爰修正本辦法。本次共修正11條,新增3條,要點臚列如下:
一、 為強化金融機構董(理)事會及審計委員會之公司治理功能及職責,要求董(理)事會應認知營運風險,監督營運結果,並對內部控制制度負有最終責任,且董(理)事發現所屬金融機構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儘速妥適處理並通報。(新增條文第5條之1、第7條之1)
二、 強化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落實內部控制三道防線之執行。另增訂由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銀行內部控制三道防線實務守則。(修正條文第6條)
三、 為有效處理重大偶發事件,並強化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明定相關業務規範及處理手冊應包括重大偶發事件之處理機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法令之遵循管理。(修正條文第8條)
四、 增訂主管機關得請銀行業委託會計師辦理個人資料保護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專案查核。(修正條文第28條)
五、 為強化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法令遵循制度與功能,新增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報告事項、法令遵循人員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訓練、國外營業單位法令遵循主管應具獨立性等事項。(修正條文第32條)
六、 為強化金融機構通報機制,增訂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於主管機關或國外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機關檢查結束或收到檢查報告後,總機構之內部稽核單位應依重大性原則,即時向董事會及監察人報告相關事項。(新增條文第42條之1)
七、 本辦法施行後,業者應依第32條第4項後段,就有關國外營業單位法令遵循主管專任或兼任之規定,及第32條第5項有關現職法令遵循人員及主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進行調整,宜給予調整期俾利業者遵循。(修正條文第46條)

聯絡單位:銀行局本國銀行組
聯絡電話:8968-9676、8968-9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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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7-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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