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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06年3月20日)

2017-03-20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06年3月21日生效:無。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貳、處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6年3月20日
二、受裁罰對象: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第178條第1項第7款、第179條第1項、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6條第1項及第17條第1項第7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105年6月27日董事會決議通過聘任策略長及其薪酬事項,當日董事會有董事與前開會議事項具自身利害關係但未說明其利害關係內容之情形,且前開董事會議事錄亦未記載涉及利害關係之董事姓名、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之說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等內容,核已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6條第1項及第17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以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林科長  聯絡電話:2774-7311

參、華南永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06年3月20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業務人員劉○○及陳○。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1項及第2項第3、7、9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華南永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正分公司業務人員劉○○於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期間,有執行業務未本誠實及信用原則、利用客戶帳戶買賣有價證券;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分公司業務人員陳○有受理客戶對買賣有價證券之全權委託、與客戶有借貸款項等違規情事。
五、處分結果:
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華南永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對劉○○及陳○處暫停執行業務6個月及2個月。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涂科長  聯絡電話:2774-7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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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7-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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