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Logo

新聞稿

研議修正「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2017-03-21

為強化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管理,金管會研議修正「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公開收購人原則上不得變更支付收購對價之時間、方法或地點,以避免影響應賣人權利。
(二)增訂公開收購人應提出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之證明,並規範該證明包括由金融機構提供履約保證,或由財務顧問或會計師採行合理程序評估資金來源後所出具公開收購人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之確認書,以確認公開收購人有足夠資金完成公開收購。
(三)為加強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託機構之責任,明定其召集之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應就公開收購人身分與財務狀況、收購條件公平性及收購資金來源合理性進行查證與審議。
(四)增訂受委任機構應設立專戶辦理款券收付且專款專用,及增訂受委任機構之消極資格條件。
(五)考量公開收購如涉及須經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之事項,且案件內容如牽涉層面廣或較複雜者,需較長審議期間,爰將延長收購期間之上限由三十日修正為五十日。
(六)為強化資訊揭露,增訂公開收購人應申報並公告之事項包括:公開收購條件成就前公開收購人已取得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或已申報生效、收購對價已匯入受委任機構名下之公開收購專戶,及公開收購條件成就後應賣數量達預定收購之最高數量,以提供基金持有人應賣決策參考。
(七)增訂公開收購人未依公開收購說明書所載時間支付收購對價者,應賣人得不經催告,逕行解約,受委任機構應於次一營業日,將應賣人交存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退還原應賣人,以保障應賣人權益。
(八)公開收購說明書編製內容增訂特別記載事項,將公開收購說明書所引用之外部專家意見,藉由資訊公開提供投資人參考,外部專家並應於公開收購說明書就其所負責之部分簽名或蓋章。
(九)規範公開收購人如採多層次架構之收購,應揭露資金最終提供者之身分及相關資金安排計畫等重要資訊。另公開收購人如為公司且以公司自有資金支付收購對價者,應以本次公開收購公告前最近二年度之財務報告,加強分析說明本次收購資金來源之合理性。公開收購人並應出具負履行支付收購對價義務之承諾書,連同資金安排之所有協議或約定之文件,併同公開收購說明書公告。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自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金管會證期局。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交易組
聯絡電話:2774-7438   
 

  • 瀏覽人次: 2298
  • 更新日期: 2017-08-10
回到最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