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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預告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草案

2017-04-25

配合我國將於107年與國際同步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下稱IFRS 9)及第15號「客戶合約之收入」(下稱IFRS 15),爰配合研修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下稱編製準則),本次修正條文預計自107會計年度施行。修正重點如下:
一、參考IFRS 9及IFRS 15修正會計項目及援引之公報:
(一)IFRS 9部分:IFRS 9取代現行IAS 39「金融工具 - 認列與衡量」,更趨向公允價值衡量,且金融資產減損改採預期損失模式,爰配合新增「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等2項資產項目;「除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淨損益」、「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利益)」及「金融資產重分類淨損益」等3項損益項目;並刪除現行IAS 39「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負債)」、「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等項目。
(二)IFRS 15部分:IFRS 15整合現行IAS 18「收入」及IAS 11「建造合約」規定,且較聚焦於認列及衡量客戶合約所產生之資產或負債,爰配合新增「合約資產」及「合約負債」等資產、負債項目。
二、明定財務報告附註應揭露金融工具及客戶合約相關資訊。
三、配合會計項目調整相關附表及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30日內,自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聯絡電話:2774-7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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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7-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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