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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行政院通過「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

2017-05-04

為鼓勵創新,發展我國金融科技,提升我國金融業競爭力,行政院於本(106)年5月4日第3547次院會通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所擬具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金管會表示,該草案係為建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機制,賦予金融服務業及相關產業進行金融科技研發試作之安全環境,同時兼顧金融市場秩序及消費者保護,落實負責任創新之意旨,並藉由政府提供具彈性之法規環境,協助發展金融科技創新基地,創造我國金融競爭利基。金管會將積極與立法院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該草案要點如下:
一、本條例所稱創新實驗之定義。(草案第三條)
二、創新實驗之申請人資格、申請文件、審查會議、審酌項目、審查期間、審查決定程序、創新實驗期間、申請變更創新實驗及於主管機關網站揭露相關資訊等事項。(草案第四條至第十一條)
三、創新實驗開始辦理期限、資訊安全、創新實驗監理措施、廢止核准及創新實驗結果之評估等事項(草案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
四、創新實驗具有創新性且有利金融服務之發展時,主管機關參酌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以檢討研修相關金融法規、協助創業或策略合作及轉介輔導等方式,協助該類業務之經營;申請人需調整營業資格以申請經營創新實驗之金融業務者,得申請繼續辦理創新實驗。(草案第十七條)
五、主管機關應有專責單位辦理創新實驗申請、審查及評估等事宜,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創新實驗之申請程序、審查基準等相關事項之辦法。(草案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
六、依本條例規定辦理創新實驗之申請、審查及核准等事項,得免徵規費。(草案第二十條)
七、為保障參與實驗者之權益,申請人對參與實驗者之責任,並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範,申請人與參與實驗者所生之民事爭議,得由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辦理申訴或爭議處理,並向申請人收取服務費,且申請人應接受一定額度以下之評議決定。(草案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五條)
八、主管機關得於會商其他機關(構)同意後,依創新實驗個案排除適用相關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且不適用各金融相關法律所定之刑事及行政責任規定。(草案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

附件:「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

聯絡單位:綜合規劃處
聯絡電話:8968-0086、8968-008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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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7-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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