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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預告「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7-05-23

配合我國將於107年與國際同步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下稱IFRS 9),爰配合研修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本次修正條文預計自107會計年度施行。修正重點如下:
一、參考IFRS 9修正會計項目及援引之公報:
(一)IFRS 9部分:(1)依IFRS 9取代現行IAS 39「金融工具 - 認列與衡量」,更趨向公允價值衡量,且金融資產減損改採預期損失模式,爰配合新增「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等2項資產項目。(2)「除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淨損益」、「投資之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及迴轉利益」及「金融資產重分類損益」等3項損益項目。(3)刪除現行IAS 39「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負債)」、「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等項目,及明定財務報告附註應揭露金融工具相關資訊。
(二) 參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4號「保險合約」規定,明定保險業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4號規定辦理者得選擇採用覆蓋法,配合新增覆蓋法相關之「採用覆蓋法重分類之損益」、「採用覆蓋法重分類之其他綜合損益」等項目,及明定選擇採用覆蓋法者應依公報規定揭露相關資訊。
二、配合會計項目調整相關附表及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30日內,自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金管會保險局。
檢附「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一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06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電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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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7-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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