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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處永豐金證券(亞洲)有限公司罰鍰案

2017-06-19
一、裁罰時間:106年6月19日
二、受裁罰對象:永豐金證券(亞洲)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3條(下稱兩岸條例)第1項、第93條之1第1項及行政罰法第14 條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永豐金證券(亞洲)有限公司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登記以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FINI)身分投資國內有價證券,依永豐金證券(亞洲)有限公司辦理所屬香港法人客戶開戶所附文件揭示其唯一股東為大陸企業,事實明確顯示為兩岸條例第73條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法人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未經許可不得從事國內有價證券投資卻仍接受其委託,核有行政罰法第14 條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3 條第1項規定之義務。
五、裁罰結果:依兩岸條例第93條之1第1項及行政罰法第14 條規定,就永豐金證券(亞洲)有限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聯絡電話:02-27747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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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7-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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