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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06年8月9日)

2017-08-09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06年8月10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淳紳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4529)申報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2,24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22,400,000元乙案,該公司因提出之申報書件不完備,業於106年8月8日自行完成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5條第2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林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311

四、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代號2838)申報現金增資發行特別股200,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下同)2,000,000千元乙案,核有申報書件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林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311

貳、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及受雇人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裁處案
一、裁罰時間:106年8月9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元富期貨)及受雇人張OO。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第13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元富期貨經本會許可經營期貨經紀業務,其辦理客戶營業場所外開戶前置作業,開戶主管張OO私下同意由受託買賣業務員單獨至客戶住所附近辦理開戶作業,致開戶經辦人員未共同在場辦理,與受處分人內部控制制度規定不符,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處元富期貨新臺幣12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命令公司停止受雇人張員1個月期貨業務之執行。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  張科長  聯絡電話:2774-7412

參、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募集「第一金全球水電瓦斯及基礎建設收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報生效案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募集開放式股票型於國內募集投資國內外之「第一金全球水電瓦斯及基礎建設收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新臺幣200億元整,新臺幣級別100億元、美元級別等值新臺幣100億元,由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基金保管機構,並以新臺幣及美元計價發行乙案,自106年8月9日申報生效。本基金應於申報生效日起6個月內開始募集,自募集日起30天內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3億元。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6個月後,投資於國內外之上市及上櫃公司股票、承銷股票、存託憑證之總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70%(含),且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含);投資於水電瓦斯及基礎建設股票之總額應占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含)以上。
「第一金全球水電瓦斯及基礎建設收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新臺幣200億元額度涉及資金之匯出入,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應於募集前取具中央銀行同意函,始得募集該基金。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聯絡電話:2774-7168

肆、富蘭克林華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募集「富蘭克林華美退休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報生效案
富蘭克林華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募集投資國內外之「富蘭克林華美退休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一案,自106年8月9日申報生效。該傘型基金之3檔組合型基金分別為「目標2027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目標2037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目標2047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新臺幣600億元整,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基金保管機構,並以新臺幣及美元計價發行。該3檔子基金應於申報生效日起6個月內開始募集,自募集日起30天內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3億元。
本傘型基金各組合型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投資於本國及外國子基金之總金額應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投資外國子基金之總金額,不得低於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本傘型基金各組合型基金之存續期間為自成立日起屆滿目標日期加計十年後之當日(如:目標2027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目標日期為2027年12月31日,存續期間為自成立日起至2037年12月31日);從達到目標日期起至存續期間屆滿止十年期間每月定期買回。
「富蘭克林華美退休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新臺幣600億元額度涉及資金之匯出入,富蘭克林華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應於募集前取具中央銀行同意函,始得募集該基金。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聯絡電話:2774-7224

伍、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募集「元大台灣高股息低波動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報生效案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募集「元大台灣高股息低波動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一案,自106年8月9日申報生效。該基金之保管機構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該基金應於申報生效日起6個月內開始募集,自募集日起30天內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2億元。
「元大台灣高股息低波動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追蹤臺灣指數公司特選高股息低波動指數績效表現為基金投資組合管理之目標。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聯絡電話:2774-7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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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7-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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