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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富利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違規處分案

2017-08-15
一、裁罰時間:106年8月15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富利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利投顧)、董事長周○○。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2款、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6條第1項、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項、第13條第2項第11款及第18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富利投顧向同業公會辦理註銷董事長周○○之業務人員登錄後,仍由周○○撰寫證券投資分析報告,並提供予公司會員,核已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6條第1項規定。
(二)富利投顧招攬投資人加入會員,於收取會費後隨即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未與客戶訂定書面證券投資顧問契約,並於電話中直接延長客戶收受簡訊之時間,致有簡訊收受會員名單與其契約期間不相符之情事,核已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0條第2項規定。
(三) 富利投顧發送予客戶之簡訊提及有關ETF之買賣建議,僅作成內容以國際總體經濟情勢為主之研究日刊,並未就台股走勢預測或金融商品之操作建議(如ETF)作成投資分析報告載明合理分析基礎及根據,且於同日發出之簡訊中就相同ETF分別出具建議內容顯不一致之買進賣出指示,另有研究報告之盤勢評估相似,惟建議買進賣出指示顯不一致之情事,核已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1條第1項及第13條第2項第11款規定。
(四)富利投顧與投資人於同日簽訂兩份會期與會費顯不相當之契約,核有以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為贈品之行為,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3條第2項第18款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2款規定,命令富利投顧解除董事長周○○之董事職務。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聯絡電話:2774-7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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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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