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Logo

新聞稿

金管會訂定「金融機構營業時間及遇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營業作業方式」

2017-08-1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已完成「金融機構營業時間及遇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營業作業方式」(下稱本作業方式)之預告程序,將於近日發布施行。
    金管會表示,為使銀行及信用合作社(下稱金融機構)除於共同營業時間提供金融服務外,亦得配合社會發展不同需求提供彈性之營業時間,另為利金融機構於天然災害發生時,營業時間有一致性之處理原則,爰依據銀行法第51條及信用合作社法第37條規定,並參照現行相關規定,訂定本作業方式,條文共計8點,重點說明如下:
一、金融機構之共同營業時間為星期一~五上午9時至下午3時30分。(第2點)
二、金融機構如擬於共同營業時間外增加營業時間,如提前或延後共同營業時間(例如上午8時至下午5時),或續於星期六、星期日及休假日對外營業,於金管會銀行局網際網路申報後,且確認相關機制均已完備,並揭露營業時間及服務項目,即可對外營業。(第3點)
三、考量金融機構之實務需求,並配合工商企業資金調度及民眾日常交易之規畫,金融機構如有非於前揭共同營業時間營業而自訂營業時間(例如:週二至週日下午2時至8時)之需求,須事先向金管會提出申請,以維持金融市場順暢運作。另經核准後,如營業時間有異動,於申報及確認後,即可對外營業。(第4點)
四、遇天然災害時之停止營業作業方式:
(一)全日停止營業之基準(第6點):
金融機構全日是否停止營業,依其所在地區權責機關【如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授權所屬區、鄉(鎮、市)】發布之訊息為準。
(二)半日營業時間之起迄點(第7點):
依金融機構所在地權責機關是否發布半日上班時間之情形,明訂其應停止營業之時間。 
 

項目
有發布明確之時間
未發布明確之時間
上午停止
營業之時間
當日營業開始時間~發布之下午開始上班時間
當日營業開始時間~1:30PM
下午停止
營業之時間
發布之下午停班時間~當日營業終止時間
12:00~當日營業終止時間

金管會表示,本次作業方式發布後,將使金融機構之營業據點得於兼顧安全維護等原則下配合一般工商企業、民眾需求彈性規劃營業時間;另對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將利於金融機構有明確之營業時間處理原則遵循,以促進金融市場運作更臻完善。

附件:「金融機構營業時間及遇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營業作業方式」

 

聯絡單位:銀行局本國銀行組 
聯絡電話:8968-9685

  • 瀏覽人次: 6561
  • 更新日期: 2017-08-15
回到最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