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Logo

新聞稿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06年8月16日)

2017-08-16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06年8月17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承業生醫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4164)申報募集與發行國內第三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總額新臺幣1,200,000,000元乙案,該公司因提出之申報書件應行記載事項不充分,業於106年8月14日自行完成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本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7條第5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其完成補正日起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張科長  聯絡電話:2774-7409

 

四、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證券代號1419)申報減少資本銷除普通股150,020,64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1,500,206,400元乙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撤回在案。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林科長 聯絡電話:2774-7115

 

五、淳紳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4529)申報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2,240,000股乙案,核有申報書件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0條之3第2項準用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林科長  聯絡電話:2774-7231

 

 

貳、處富驛酒店集團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6年8月1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富驛酒店集團有限公司負責人侯○○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準用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富驛酒店集團有限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準用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106年第2季終了後45日內(106年8月14日前)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106年第2季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第2項規定,就富驛酒店集團有限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黃科長  聯絡電話:2774-7263

 

參、處漢承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6年8月1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漢承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徐○○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漢承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106年第2季終了後45日內(106年8月14日)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106年第2季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就漢承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鍾科長 聯絡電話:2774-7343

  • 瀏覽人次: 3366
  • 更新日期: 2017-08-16
回到最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