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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近期推動審計委員會制度之相關措施及提醒公司辦理事項

2017-09-21
為促使獨立董事發揮專業監督功能,強化審計委員會職能,金管會近期已發布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增訂以下事項,提醒公司依規定辦理:
一、 審計委員會得決議請公司相關部門經理人員、內部稽核人員、會計師、法律顧問或其他人員列席會議;
二、 對於會議事項,其獨立董事成員如有利害關係者,應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影響公司利益之虞時,則應於討論及表決時迴避,且不得代理其他成員行使表決權,委員會議事錄並應詳實記載相關內容;
三、 審計委員會之開會過程應全程錄音或錄影存證,並妥善保存。
另金管會已請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修正上市(櫃)審查準則,自明(107)年起,除申請上市(櫃)公司均應投保董監事責任險外,新掛牌之上市公司應設置審計委員會,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則考量上櫃公司規模較小,係要求資本額達新臺幣6億元以上之申請上櫃者應設置審計委員會。基於審計委員會須由3名以上獨立董事所組成,因此明年擬申請上市(櫃)之公司,若章程中規定設置之獨立董事未達3名以上者,應及早規劃修正章程,將獨立董事之名額增加為3名以上,並配合修正章程明定設置審計委員會及刪除監察人相關規定。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聯絡電話:2774-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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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7-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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