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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開放設立純網路銀行之政策說明

2018-04-2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近年積極推動「打造數位化金融環境3.0」計畫,本國銀行多已提供數位銀行服務。隨金融科技發展,年輕世代應用行動裝置取得服務已形成趨勢,國際間已有純網路銀行(下稱純網銀)。考量引進此種新型態銀行可促使市場學習新種業務經驗、提高產業升級動力,提供客戶更完善的金融服務,金管會爰與金融研究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針對國際間純網銀經營模式進行研究,並會同派員赴韓國及日本考察後,就純網銀實務現況及監理經驗,提出我國開放純網銀之政策方向。重點如次:
一、 開放純網銀之政策目的:協助銀行因應數位化發展之商機,鼓勵金融創新及深化金融普及,滿足新世代消費需求。
二、 開放新設家數:考量國內銀行業有部分銀行因業務轉型或併購而消滅,本國銀行總體家數已由105年底39家微幅減少至目前37家,爰開放新設純網銀之家數,以2家為上限,以適度管理市場競爭壓力。
三、 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承擔新銀行營運風險及初期資本需求,並確保未來永續穩健經營,純網銀之資本額,採設立一般商業銀行之相同標準為新臺幣100億元,以使投資人加入市場前審慎評估投資效益,並兼顧強化純網銀之風險承擔能力及因應未來業務擴張能力。
四、 業務範圍:純網銀業務範圍與一般商業銀行一致,一般商業銀行於網路可辦理之業務,純網銀亦可辦理。
五、 申請資格:
(一) 發起人條件:發起人中至少有一家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且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之持股比率應達50%以上(或承諾於一定期間內達成),以確保純網銀具金融專業能力,並使本國金融機構得以合作發展方式提供新型態之經營模式,進而利於所有的消費大眾。
(二) 大股東適格性基本原則:
1、 須符合誠信、正直、守法性,並能合理說明與銀行利害關係,且未有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應遵循事項準則第三條所列之消極資格情事。此外,其財務業務有助於純網銀健全經營。
2、 純網銀經營策略與金融機構之合作模式。
3、 對純網銀之財務業務及公益無不利影響。
4、 對純網銀經營資訊安全及業務規劃、未來經營團隊及員工權益保障具體說明。
5、 取得純網銀股份之投資架構。
6、 取得純網銀股份後三個會計年度內對該純網銀之財務、業務影響評估(金融業大股東並應說明對其本身之財務、業務影響評估)。
7、 非金融業之大股東,如具有金融科技、電子商務等專業,並能提出成功之業務經營模式。
六、 監理原則:純網銀與傳統銀行之差異在於提供服務之通路不同,其性質仍為一般商業銀行,應適用與現有銀行相同之法規與監理要求,如:法令遵循、客戶資料保護、資訊安全控管、防制洗錢及公司治理等相關規範。擬進入國內金融市場之純網銀業者,應建置相關管理機制並能落實執行。
七、 營運據點:除應設置總行據點及設立與客戶面對面提供服務之客服中心外,純網銀不得設立實體分行。
金管會表示經檢視現行法令及自律規範需檢討調整者,包括:商業銀行設立標準、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商業銀行轉投資應遵守事項準則、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金融機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銀行受理客戶以網路方式開立數位存款帳戶作業範本、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等,金管會將陸續完成法規修正,俟於純網銀設立條件有關之法規完成後,將正式公告受理申請,預計受理期間為公告日起3個月。
金管會並表示,引進純網銀新型態經營模式,對於國內金融市場發展與消費者權益,均具重大影響性。金管會歡迎各界就上述的政策方向提供建議,而該會將擇期召開公聽會聽取外界意見,做為後續規劃之參酌。
對於金管會純網銀後續設立規劃有任何建議,請於107年5月31日前以電子郵件提出。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聯絡電話:8968-9859、8968-9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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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8-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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