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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預告境內法人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開立授信目的帳戶規定草案

2020-09-2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可提供多元化外幣金融服務,且具外匯交易資金調度功能。為因應國際實施經濟實質法案之趨勢,協助臺商辦理國際資金調度,針對具有實質國際營運資金需求之境內企業,金管會研議訂定境內法人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下稱OBU)開立授信目的帳戶規定(下稱本草案),以運用該帳戶進行與授信目的相關之資金收付,滿足其國際資金調度需求及提升國際市場之競爭力。
金管會已於109年8月17日邀集中央銀行、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及銀行業者代表,就本草案之重點進行意見交流,草案重點如下:
一、法源依據(草案第1點):
(一) 依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訂定OBU辦理境內法人外幣授信業務之相關作業及管理原則,以茲遵循。
(二) 為配合實務運作所需,本草案所定相關資金收付之範圍除與授信直接相關者外,亦包括因授信所衍生之資金收付需求,爰將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及第11款併列為法源依據。
二、明定境內法人(下稱該法人)得於OBU開立授信目的帳戶,以運用該帳戶進行與授信目的相關之資金收付,滿足其國際資金調度需求(草案第2點)。
三、明定授信目的帳戶之運作原則(草案第3點):
(一) 授信目的帳戶之資金往來對象,限開立於OBU、本國銀行境外分支機構、境外金融機構之帳戶,不得涉及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所稱指定銀行之帳戶。
(二) 授信目的帳戶之資金往來限於外幣與外幣間之交易,不得兌換為新臺幣。
四、明定授信目的帳戶僅限運用於與授信相關之資金收付範圍,包括與授信目的直接相關及以該等授信所衍生之相關資金運用需求(草案第4點)。
五、明定OBU辦理該法人外幣授信業務,除應落實現行授信業務相關之各項規範外,應依下列機制控管授信目的帳戶(草案第5點):
(一) 該帳戶之開立、後續之運用範圍及結清銷戶等相關作業,應控管符合該法人之授信目的、相關資金用途及所衍生之國際資金調度需求態樣,且該帳戶應以授信資金撥入之方式開立,不得以匯入款方式開立帳戶。
(二) 衡酌該法人授信目的相關資金收付之運作模式與調度需求,控管資金可停泊於該帳戶之時間及金額上限。
六、明定OBU應依中央銀行規定報送本項業務相關資料,以配合中央銀行統計需求(草案第6點)。
金管會進一步表示,上開草案內容,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之翌日起14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境內法人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開立授信目的帳戶規定」草案及逐點說明。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聯絡電話:(02)8968-9859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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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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